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166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楊慈雯
劉書吟
被 告 張佳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6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