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2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被 告 周稟家即周振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庭於民國113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140元,及其中新臺幣59,250元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64,140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