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5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蔡昌佑
被 告 李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後,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範圍,本庭依職權改行小額訴訟程序,並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52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63,521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