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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2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劉倖吾
被      告  江家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49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