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1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賴耀仁
被 告 高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59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80,593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自認有於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公司)之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下稱系爭服務申請書)簽名,但否認有收到原告起訴狀附表所示5支手機(見附件),並辯稱沒有印象有提出服務申請云云,然查:原告自遠傳公司受讓對被告之電信費用債權,依其提出經被告簽名之系爭服務申請書已載明門號專案說明內容(含合約期限、專案補貼款),並檢附被告簽名確認之銷售確認單、被告之身分證影本正反面、綜合帳單(均影本)為證,被告上開所辯即非可採。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附件:原告起訴狀影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