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3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蔡馥琳
被 告 李鍶玉(原名:李旻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339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