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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字第33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臻  
            陳姿穎  
被      告  李奕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3年11月5日上午10時20分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對被告之送達不合法,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