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34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 0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9,962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8萬0,249元,自民國113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