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小字第449號
原      告  彰化縣埔心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也早  
訴訟代理人  羅璧芳  
被      告  楊順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宣判,茲因本件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再開辯論,並同時指定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