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小字第4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訴訟代理人 李智銘
被 告 徐志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4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67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42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