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仲佳營造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 0樓
法定代理人 林武毅
居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號 0樓
訴訟代理人 蔡桂榮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訴訟代理人 曾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擎億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