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簡字第341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告 莊義棟(即莊志强之繼承人)
邱柏翠(即莊志强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志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萬614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志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