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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員簡字第36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      告  王孟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6971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