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簡調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超昱國際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第一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11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係以超昱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昱公司)為原告而起訴,原告於起訴狀未列載其法定代理人,亦未載明其姓名及住所,從而本件原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本院亦無從確認其當事人能力,核與前揭起訴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於期限內補正,即駁回其訴。
㈡原告於起訴狀關於被告欄位,經查起訴狀記載被告之身分證字號與被告甲○○之姓名不符,請於上開期限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個人資料(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為彰化縣○○鄉○○路○段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予本院參辦。
三、原告起訴狀未記載完整之原因事實,請補正本件完整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補正後起訴狀(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資料、被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資料),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