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206號
原 告 黃正錫
被 告 運勤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振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3,2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