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540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被 告 陳金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979元外,尚應補繳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5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