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87號
原 告 曾奕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庇俄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另請就被告之民事聲明異議狀,以準備書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應附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