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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詹士民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費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丙式車險,嗣因於民國113年5月21日發生投保車輛碰撞事故,而向被告要求理賠,詎被告以原告未報案為由而拒不理賠,令原告深感痛心,被告應退還原告歷年來所投保而繳交之保險費等語,並提出保險單、保險費收據及被告公司113年7月15日國產字第1130700080號函(均影本)為證。經查: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表單附卷可憑
  ,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