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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12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嚴偲予  
被      告  謝威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18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24,185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