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13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被      告  陳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64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0
1855元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7208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1312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4萬8480元
自11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2萬5550元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
2034元
自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8萬64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