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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16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沈柏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524元,及其中新臺幣1萬5907元自民國11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