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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17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劉倖吾
被      告  森沐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羽泰即鄭億和即鄭益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17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3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