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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179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


被      告  渡邊薰(WATANABE KAORU,日本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472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