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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員小字第23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住○○市○○區○○○路0段000號0                           樓 
            石志堅律師
被      告  盧泓全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員小字第23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年8月18日上午10時5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蔡亦鈞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401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書記官 蔡亦鈞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