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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23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劉倖吾
被      告  盧貞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1,184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4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