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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2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陳慧玲    原住彰化縣○村鄉○○○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2629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8254元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