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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員小字第2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葉家威  
被      告  張智昇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員小字第2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4 月14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林嘉賢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61元,及新臺幣3,881 元自民國
  114 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嘉賢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