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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31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被      告  謝宥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232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