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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319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曾翊宸
被      告  林煒諭

            林進杰

            蕭婉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