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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3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被      告  陳水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減縮訴之聲明後,核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範圍,本庭依職權改行小額訴訟程序,並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15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38,155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