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34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顏景苡
被      告  劉廷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0,31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