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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364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曾翊宸  
被      告  林心如  

            林正義  
            施秀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4年10月15日加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90,000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