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小字第384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曾翊宸  
被      告  鄭宇倫    原住彰化縣○○市○○巷00○00號

            鄭淵鐘  
            賴佳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被告鄭宇倫自民國115年1月26日起,被告鄭淵鐘、賴佳萱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