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小字第4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鄭羽泰(原名:鄭億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1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