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小調字第11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被 告 施學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8日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