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員簡字第120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陳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萬1678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