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0萬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6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