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員簡字第6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宛婷
被 告 郭建廷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員簡字第64號清償債務事件,茲被告於言
詞辯論當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之1 第1
款之規定,於中華民國114 年4 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林嘉賢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8,022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580 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3,58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嘉賢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