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雲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眾地產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