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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黃柏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員補字第106號),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2日具狀就本院114年度員補字第106號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員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范嘉紋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