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富泰旅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慧
訴訟代理人 李玲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萬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