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480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昕祐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原告應陳報下列事項:
㈠請具體敘明被告違約情形及原告已進行之進度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㈡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應附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本或影本),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