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632號
原 告 林育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學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