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64號
原 告 黃柏凱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