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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員小字第14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被      告  賴暄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31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4780元
自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6123元
自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505元
自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905元
自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1萬43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