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員小字第144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陳志強
被 告 歐建志
訴訟代理人 歐景成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茲有尚待調查之事項,爰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23法庭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應攜帶本件相關借款證據及費用為新臺幣7,900元之憑據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