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員小字第26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張恆誌
被 告 黃培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案號:115年度雄小字第1087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27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得連續收取9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12,527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