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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員小字第3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李家瑋
被      告  潘祤萱(原名:潘宥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901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