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員小字第4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李妹蘭  
被      告  蘇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為訴之聲明減縮,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843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27,843元,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