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員小字第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被 告 賴百和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員小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1月26日上午9時52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第23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 記 官 廖婉凌
通 譯 謝怡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書記官 廖婉凌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婉凌